國資委為央企融資擔保畫紅線,深意何在
來源:百家號 作者:國企雜志 更新于:2021年11月25日 10時 閱讀:0
導語:前些年被中央企業收購、合并的少部分子公司,由于自身經營管理問題,不斷申請集團總部為其擔保、要求資金援助。如果對這些子公司風險管控不力,違規擔保太多的話,最后很難保證不會對集團總部的運作造成負面影響。
11月19日,國務院國資委公布了《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75號文”)。這已是今年以來國資委針對國資央企的資金使用及合理、有序參與金融相關業務五度發文。
75號文對中央企業融資擔保對象、擔保規模、擔保股比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并要求中央企業集團落實審批制度,加強融資擔保領域的合規管理,確保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
此舉意味著什么?
01
嚴控央企融資擔保規模
國資委方面表示,雖然近年來中央企業總的資產負債率始終穩定在65%以下,債務結構始終保持在合理水平,擔保規模總體合理,擔保風險基本可控,但也存在部分企業擔保規模增長過快、隱性擔保風險擴大、代償損失風險升高等問題。
為此,75號文規定中央企業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原則上只能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不得對進入重組或破產清算程序、資不抵債、連續三年及以上虧損且經營凈現金流為負等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擔保,不得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系的子企業之間不得互保。
要求各中央企業根據自身財務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融資擔保規模,原則上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超過集團合并凈資產的40%,單戶子企業(含集團本部)融資擔保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納入國資委年度債務風險管控范圍的企業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比上年增加,且嚴禁對參股企業實施超股比擔保。
75號文還提道,對于因客觀情況需要且風險可控的擔保,超股比擔保額應由小股東或第三方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提供足額且有變現價值的反擔保,以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數股東含有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基金的企業提供超股比擔保且無法取得反擔等情形,需經集團董事會審批。在實施過程中,相關融資擔保業務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證券監管等相關規定。
75號文要求中央企業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納入內控體系,建立融資擔保業務臺賬,實行定期盤點并對融資擔保業務進行分類分析和風險識別,重點關注被擔保人整體資信狀況變化情況、融資款項使用情況、用款項目進展情況、還款計劃及資金籌集情況,對發現有代償風險的擔保業務及時采取資產保全等應對措施,最大程度減少損失。對存量違規融資擔保行為,各中央企業要設立整改臺賬,明確整改責任人、時間進度,并于2021年底前報送國資委。
02
國資委健全風險隔離機制
自2011年開始,國資委便不斷收緊對國資央企的金融風險管控措施,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資金保障防范經營風險有關事項的緊急通知》(國資發評價〔2011〕48號)、《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資金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12〕45號)等文件,明確了中央企業的資金使用范圍。
十九大之后,國資委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和推動高質量發展新決策部署和宏觀經濟發生的新變化,不斷加強了對央企的內控管理。當時,有半數左右的中央企業把金融投資或服務列入業務板塊。其中,招商局集團、華潤總公司和華能集團金融投資或服務板塊業務位列前三。很多央企主業、地產、金融各占利潤三分之一。除了少部分確實是為主業提供金融服務,更多的則是央企利用自身資質獲取低成本融資,然后再投入金融體系空轉獲取暴利,既擠占了實體經濟的生存空間,也使國有資產積累了巨大金融風險。
基于問題,國資委黨委專門召開會議,提出規范中央企業金融業務管理,通過產融有序結合促進主業和實體經濟加快發展,務必回歸本源、嚴防風險。先后公布了《關于做好中央企業金融業務季度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資發監督規〔2019〕101號)、《關于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財評規〔2021〕18號)、《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資金內部控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監督〔2021〕19號)等文件,糾正了央企向房地產、金融等投機性行業擴張,嚴控脫實向虛,賺取短期利潤行為;加快推動了金融資源的優化整合,引導中央企業的金融業務更好地服務主業,加強了產融隔離,為促進中央企業聚焦主業開出了藥方。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發展戰略學研究會副理事長劇錦文認為,當前,全球經濟都處在下行狀態,大部分企業都面臨資金難的問題,這里面也包含一些中央企業的子公司。特別是前些年被中央企業收購、合并的少部分子公司,由于自身經營管理問題,不斷申請集團總部為其擔保、要求資金援助。如果對這些子公司風險管控不力,違規擔保太多的話,最后很難保證不會對集團總部的運作造成負面影響。
75號文規定詳細,有很強的實操性。對地方國企而言,很多地方政府也對地方國企對外擔保頒布了內容詳盡的相關規章制度,例如2012年北京市頒布的《北京市國有企業擔保管理暫行辦法》,而中央企業層面至今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擔保管理規定,僅是在部分政策文件中零散提及。75號文內容比較體系化具體化,使得中央企業對外擔保有了可遵守的基本規則,不僅有利于國資委的監管,也便于金融機構及其他市場主體在涉及央企擔保問題時有章可循,從一定程度上填補了目前成文規則缺失的漏洞。
此外,也有不少業內人士認為,在宏觀層面,包括國資委、銀保監會在內的監管部門正逐漸加大去杠桿的力度,而中央企業旗下金融子企業本身大多具有杠桿經營功能,因此出臺政策禁止中央企業為金融子企業擔保也是出于控制宏觀杠桿的目的。
03
鼓勵國資央企市場化渠道融資
75號文中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點是,國資委希望中央企業轉變子公司過度依賴集團擔保融資的觀念,鼓勵擁有較好資信評級的子公司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融資。
國資委一直以來便鼓勵國資央企通過IPO、配股等方式從資本市場融資,改善資本結構;支持企業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盤活存量資產來籌集發展資金,盡量減少對負債的依賴。更有觀點認為,國資央企積極通過市場化渠道獲得融資這件事本身對于中國的資本市場建設和完善有著良好的促進作用。
這將帶動那些暫時遇到資金困難,但有市場、有前景、有技術有競爭力的民營企業積極利用出售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擔保增信等方式獲得可靠的融資,有利于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局面,緩解市場對民營企業資金面的擔憂,增強民營企業發展信心。
同時,市場化的融資能夠倒逼相關企業健全內部管理,不僅要求它們在投資上量入為出、審慎決策;還可以在管理上,進一步實施精細化管理,精細化運營,從而降低風險,維持較高水準的市場評級,為今后的資金獲取降低難度。